广西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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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模式有哪些?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怎么写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30日 来源: 广西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btxsbhls.com/

 梁燕律师广西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据调查模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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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如何打赢一场官司,或者说如何正确的判断事情的来龙去脉,作出正确的判断,证据在其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那么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如何获得有价值的证据显得至关重要。那么证据调查模式有哪些怎样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这个问题,为你解答。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高法解释》第15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这就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调查核实证据权,它体现了我国刑事审判模式的职权主义色彩。理解上述规定,要注意两点内容:

一、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前提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的前提,是“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主要是指合议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为公诉人、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证据是清楚、充分的,但某个证据或者证据的某一方面存在不足或者相互矛盾,如对同一法律事实,公诉人、辩护人各有不同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结论等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疑问,就会影响定罪或者判刑,但是,控辩双方各执一词,法庭无法及时判定真伪,很有必要先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二、证据调查模式有哪些

人民法院在调查核实证据时可以使用的具体措施,包括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勘验、检查”是指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的勘验或者检查;“扣押”,主要是指扣押可用于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者罪轻的各种物品和文件、邮件、电报等,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但与案件无关的上述物品等不得扣押;“鉴定”,是指为查明证据的真伪,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的某个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确定;“查询、冻结”,主要是指依照规定查询、冻结被告人的存款、汇款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采取上述措施调查核实证据,是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并不是在行使侦查权。另须注意:上述措施中不包括搜查,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没有搜查权。

综上所述,法庭证据调查的模式有扣押、鉴定、查询等。扣押的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鉴定也是请专业人员对证据的真伪进行辨别。除此之外,还有查询、冻结等方式。而证据调查的前提是合议庭对正确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确认。以上就是对“证据调查模式有哪些”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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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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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原告方还是被告方,在证据的搜集上由于缺乏公权力的支撑,往往面临着重重困难,请律师作为代理人虽说可以缓解这方面的危机,但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很多对于案件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据是私权利无法企及的,所以申请法院调查成了最为有效的途径。那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怎么写呢,下面带着大家学习一下吧。

一、条件

调查证据申请书,是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可知,民事诉讼法在确定了当事人举证制度的基础上,并不完全排除人民法院依其职权而收集、调查取证。这是民事诉讼法对审判实践经验总结的结果,这改变了过去人民法院包揽调查取证的状况,形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制度的特点。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与当事人负有举证是有很大区别的。首先,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其审判权的职能性行为,这有别于当事人为追求其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的举证行为;其次,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居中而断,并同双方当事人争执的民事纠纷无任何利害关系。而当事人负其举证则与诉讼的胜败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再次,当事人举证从逻辑和实践上讲,一般只会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而人民法院的取证、调查则是全面客观的,不管该证据对何方当事人有利与否。

二、范围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就是说,依照举证承担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但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当事人不能或不便自行收集。比如,有关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一些当事人不宜取得的档案材料,如人事档案、工商管理档案、银行存款、医疗病历档案、涉及公安、检察、司法、监察活动的证据以及需要到国外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依职权收集。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鉴定和勘验都是人民法院收集证据的方法。所谓鉴定,就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由此可见,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或指定鉴定部门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问题进行鉴定的,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同样,勘验也是人民法院的职权,需要对有关现场或物证进行勘验的,也只能由人民法院进行。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从审判实践看,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的情况非常普遍,因为在诉讼关系中,原、被告是利益相对立的双方,为了维护自己的主张,赢得诉讼的胜利,当事人双方都往往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不提供甚至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因而,由利益的对立导致双方提供证据上的互相矛盾,使人民法院难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得出正确的结论。人民法院只有通过亲自调查、收集证据,排除当事人提供证据的矛盾,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因此,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的,人民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审判实践是比较复杂的,每个案件的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很难具体列举哪些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自行调查、收集,只能由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情况来确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可以调查收集,认为不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这里有一个问题应当注意,不能因为当事人负全面举证而忽视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能;同样,当事人应该提供也能够提供的证据,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或不便提供的,不能强迫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应依职权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应当主动调查收集。

三、期限

7日: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

5日: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有了上述介绍,想必大家对于如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如何书写民事证据调查申请书有了较为深入的认识。在诉讼中,充分利用证据规则,十分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活动,起本质是利用公权力维护合法的私权益,这是一个合理合法借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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