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刑事辩护律师

-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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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具体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4日 来源: 广西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btxsbhls.com/

  梁燕律师广西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法钲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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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证据与判决有着直接关系,越有利的证据材料诉讼当事人胜诉的可能性也越高。但不是所有的证据都能当做呈堂证供,必须是有效证据才可,而有效的证据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就是要符合证据的三性。那么什么是证据三性,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将在下文中为大家一一解答。

一、证据三性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当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所谓证据的“三性”.即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现存在。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换言之,一个证据必须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因此关联性又可以称为辽据的“证明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依法收集证据,既是程序正义的重要标志,也是在民事诉讼中获取确凿证据,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保证。只有合法收集的证据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过违法侵犯人的身体、住所或者函件等其他通讯方法所获得的证据不能采用。

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有7种。这些证据形式是立法机关总结了我国多年的民事诉讼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古今中外民事诉讼法中合理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它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内容。因此,凡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就不能视为合法证据。

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如果证据的来源不合法,就不能用作定案的根据。

第二、质证应当审查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也叫做证据的证据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证明作用的有无的证明程度的大小问题。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紧密程度。换言之,证据事实不仅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应当是与案件事实存在某种程度联系,对证明案件具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多种多样的,有时间上的联系、空间上的联系、必然性联系、偶然性联系等分类。一般而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紧密,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力越强。当事人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也是法官心证的形成过程。

首先证据必须是客观的证据,而非主观臆断;其次诉讼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需与该诉讼案件有直接关系;最后该证据的来源或收集方式必须合法化。故而证据三性之间的关系是作为统一整体存在的,只有同时满足证据三性的证据在举证中才具有证明力。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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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出现能够很好的杜绝刑讯逼供的问题。同时我国法律也在逐渐的完善和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条例,在另外一方面也彰显了程序正义价值理念。同时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不断完善,有效的帮助了有关部门的工作进度。那么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是什么呢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是什么呢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性的证据。

控辩双方可以就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问题进行质证、辩论。

第八条法庭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知检察人员、辩护人到场。

第九条庭审中,公诉人为提供新的证据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法庭应当同意。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讯问人员、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到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第十条经法庭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可以当庭宣读、质证: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已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者证据,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

公诉人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能够排除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属非法取得的。

对于当庭宣读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应当结合被告人当庭供述以及其他证据确定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一条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的合法性,公诉人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意见,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审查,并以被告人审判前供述作为定案根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检察人员不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者已提供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被告人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三条庭审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未到庭证人的书面证言、未到庭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是非法取得的,举证方应当对其取证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对前款所述证据,法庭应当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从上述我们可以看出,非法证据排除细则的出现的确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的杜绝了刑讯逼供的问题。并且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细则也在不断完善着自己的条例。所以建议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的时候先了解一些这方面的知识。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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